版权诉讼

jujumao宽带宝藏网涉嫌运营微软盗版软件 站长王志坚等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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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2011年以来,该网站仅从5家合作企业获取的推广费就达到了1300多万元。2011年6月29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肇庆市公安局报案,称JUJUMAO涉嫌侵犯微软著作权。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日前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了经营JUJUMAO宽带宝藏网的王志坚等人。

jujumao宽带宝藏网涉嫌运营微软盗版软件 站长王志坚等人被批捕

  本报讯(记者朱香山 通讯员陈云飞)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日前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了王志坚、于通、梁云钊。

  王志坚是JUJUMAO宽带宝藏网的经营负责人和注册人。为提高人气和点击量,进而获取更多的广告、推广费及会员捐助,该网站曾提供由网民自发制作、上传的盗版微软软件供网友免费下载。2007年,于通受雇于王志坚制作盗版微软软件,并为网站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梁云钊自2008年起受雇于王志坚,测试于通等人所制的盗版微软软件并制成BT种子发布到网站供网民下载。自2011年以来,该网站仅从5家合作企业获取的推广费就达到了1300多万元。

  2011年6月29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肇庆市公安局报案,称JUJUMAO涉嫌侵犯微软著作权。8月19日,王志坚、于通、梁云钊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网站实际由王志坚一人出资设立并负责经营管理,但于通、梁云钊积极参与作案并获取薪酬,已涉嫌与王志坚构成共同犯罪。 

  以下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务网编辑整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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