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商标案例:鳄鱼商标案
典型案例·“鳄鱼”商标案持续10年
【案情摘要】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
(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1983年更名为现名称。
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以鳄鱼国际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鳄鱼国际公司之行为不同于刻意仿冒名牌奢侈品的假冒行为,其在主观上并无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经过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后,客观上也已经建立起特定的商业声誉。而且,被诉侵权产品标示的并非仅为“鳄鱼图形”,还标有“CARTELO”及“CARTELO及图”,所有这些作为一个整体,使得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了整体识别性,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标有鳄鱼形象的商品相区别。有鉴于此,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拉科斯特公司与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作为整体,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显著性的区别特征。两者无论在实际购买商品时还是在商品售出后使用中,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行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系列商标纠纷案中最为业界关注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此案的裁判,明确了此类具有复杂历史渊源的案件的裁判原则,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作者:白龙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