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用员工作品侵犯著作权
关先生是一家摄影公司的数码主管。他著作了一张美术作品《阁楼摄影》。关先生说,公司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著作的《阁楼摄影》这张美术作品挂在了公司的大门上,用作宣传。
关先生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该公司称,关先生的《阁楼摄影》这个作品,是在公司的主持下,基于工作岗位的职责,受公司指派履行完成的职务作品。
法院判决:法院受理后认为,摄影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部作品是在该公司的主持下完成的,也没有证明该美术作品是关先生基于工作岗位职责受公司指派履行的职务作品,故应当认定《阁楼摄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关先生的。
该公司未经关先生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阁楼摄影》作为公司形象标识、广告宣传等,侵犯了关先生的著作权,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官释法: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报记者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