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诉讼

红旗渠创始人杨贵诉求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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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汪丹 通讯员 付莎莎)与他人合作写书,出版后自己却从作者变成了读者。近日,曾带领林县人民修建红旗渠的杨贵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归还著作权。

  原告杨贵和北京某文化传播董事长杨先生诉称,1999年,两人协商拟撰写一本以杨贵为主线描述红旗渠工程的传记性书籍。后在杨贵的推荐下,增加了退休老干部杨某某和某报社总编郝某等人参与。1999年8月18日,原告杨先生与杨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共同编写《红旗渠决策者杨贵》一书。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大量采访和撰写,杨贵也提供了大量日记、相关书籍及口述等回忆素材。2004年9月,该书出版,标题改为《杨贵与红旗渠》,作者却变成了杨某某、郝某和李某3人。杨贵与杨先生认为杨某某、郝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该书著作权归他们享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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