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软件的终端用户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放】
甲企业从某市电脑城某个体商铺采购一批组装电脑,每台电脑主机里面均由该个体商铺销售人员预装了操作系统和某工业绘图软件,双方都知道预装刻录有操作软件及绘图软件的系统碟等都是盗版的,正版的碟需要另外购买,而且价格也很高,商铺也没有另收取预装的费用。后来某绘图软件的生产商和区域经销商在打击盗版维权的时候,知道甲企业从电脑商铺购买未经合法授权软件的事实后,将甲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删除及销毁侵权产品,并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别亮律师,律师认为:本案中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复制品企业用户是否构成侵权?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25条承担侵权责任,怎样举证呢?
实践中,软件被盗版后大量复制销售一直困惑着软件行业,打击盗版时通常也只追究盗版软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很少直接追究盗版软件终端用户。很多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也没有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概念,大部分盗版软件用户都认为不会花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买一套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只有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才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那么对于软件复制品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来说,这里应该是指软件终端用户,必须是有合法途径取得的软件,才能接入电脑等设备商业使用,这里排除了非法途径获得的软件复制品的商业使用行为。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即便是终端用户使用了侵权软件的,但是若排除了应知为侵权软件的,也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即使用者非恶意使用。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终端用户承担责任的条件比较明确:首先使用者未经合法授权安装了软件;其次使用者恶意使用盗版软件用于商业活动。原告只需证明终端用户在个人电脑上复制安装了权利人的软件即可,由被告去举证合法来源及善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
之所以界定使用者侵权的条件简单,不需要被告再去比较正版软件与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终端用户购买盗版软件价格相当低廉,购买渠道也不是正规的,不是正版软件授权的经销商,而且使用者一般不作任何修改,完全复制如设备,连正版软件的署名及内容均未作改变,若遇到检查,卸载也比较方便,操作过程几分钟就可以完成。若法律不追究或者是对权利人设置过高的举证责任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对权利人是沉重的打击,也影响着软件行业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但是有些企业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大量使用了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或者销毁,就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可以估量的损失。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维权高潮背后,一些企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法律对此做出了一定的平衡,使原被告双方达到双赢。来源番禺日报)
【案情回放】
甲企业从某市电脑城某个体商铺采购一批组装电脑,每台电脑主机里面均由该个体商铺销售人员预装了操作系统和某工业绘图软件,双方都知道预装刻录有操作软件及绘图软件的系统碟等都是盗版的,正版的碟需要另外购买,而且价格也很高,商铺也没有另收取预装的费用。后来某绘图软件的生产商和区域经销商在打击盗版维权的时候,知道甲企业从电脑商铺购买未经合法授权软件的事实后,将甲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删除及销毁侵权产品,并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别亮律师,律师认为:本案中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复制品企业用户是否构成侵权?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25条承担侵权责任,怎样举证呢?
实践中,软件被盗版后大量复制销售一直困惑着软件行业,打击盗版时通常也只追究盗版软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很少直接追究盗版软件终端用户。很多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也没有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概念,大部分盗版软件用户都认为不会花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买一套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只有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才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那么对于软件复制品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来说,这里应该是指软件终端用户,必须是有合法途径取得的软件,才能接入电脑等设备商业使用,这里排除了非法途径获得的软件复制品的商业使用行为。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即便是终端用户使用了侵权软件的,但是若排除了应知为侵权软件的,也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即使用者非恶意使用。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终端用户承担责任的条件比较明确:首先使用者未经合法授权安装了软件;其次使用者恶意使用盗版软件用于商业活动。原告只需证明终端用户在个人电脑上复制安装了权利人的软件即可,由被告去举证合法来源及善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
之所以界定使用者侵权的条件简单,不需要被告再去比较正版软件与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终端用户购买盗版软件价格相当低廉,购买渠道也不是正规的,不是正版软件授权的经销商,而且使用者一般不作任何修改,完全复制如设备,连正版软件的署名及内容均未作改变,若遇到检查,卸载也比较方便,操作过程几分钟就可以完成。若法律不追究或者是对权利人设置过高的举证责任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对权利人是沉重的打击,也影响着软件行业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但是有些企业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大量使用了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或者销毁,就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可以估量的损失。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维权高潮背后,一些企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法律对此做出了一定的平衡,使原被告双方达到双赢。来源番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