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

“老外”卖假外烟 被判刑15年 并处罚金200万元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查看:
   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 瑞典籍被告人苏哈等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案,经省高院终审,苏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这个案子,并收进了“2011年浙江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销售假冒“万宝路”香烟
  2010年1月,苏哈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其公司员工江军联系厂家生产并订购假冒“万宝路”牌香烟。
  苏哈、江军通过福建人方仁坤(另案处理)介绍,在福建省云霄县以34万元的价格向“胡老板”(另案处理)等人订购200箱(计1万条)假冒“万宝路”牌香烟。
  “胡老板”等人将200箱假冒“万宝路”牌香烟发到义乌。苏哈、江军又在福建省厦门市以5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晓民订购400箱(计2万条)假冒“万宝路”牌香烟。
  陈晓民联系云霄县的“地主”(另案处理),要求加工生产假冒“万宝路”牌香烟。同年3月,陈晓民委托“地主”将400箱假烟发到义乌,陈晓民实际收款共计41.4万元。
  同年3到4月,苏哈、江军又以相同方式以52万元从陈晓民处购入400箱(计2万条)假冒“万宝路”牌香烟。在苏哈、江军向陈晓民购买假烟的过程中,被告人杨婵明知其丈夫陈晓民经销假冒香烟,仍提供银行账户收取货款。
  上述三批假烟发至义乌后,被告人何俊强明知系假烟,仍按苏哈、江军等人要求予以接收并存放于义乌市富莱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内。上述第一、二批假烟后被运往国外,第三批假烟于同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第三批2万条“万宝路”牌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货值达256万元。
 

本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