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

涉嫌销售假冒“保圣”太阳镜 如皋一眼镜店赔偿商标权利人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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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如皋市某眼镜店涉嫌销售假冒“保圣”太阳镜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昨天,经南通中院法官调解,该眼镜店业主王某赔偿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圣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涉嫌销售假冒“保圣”太阳镜 如皋一眼镜店赔偿商标权利人2.2万元
 

  南通网讯(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顾建兵)如皋市某眼镜店涉嫌销售假冒“保圣”太阳镜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昨天,经南通中院法官调解,该眼镜店业主王某赔偿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圣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保圣”商标遭侵权

  全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一家专门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眼镜、镜框、眼镜零配件的台资企业,先后取得“保聖”、“保圣”、“PROSUN”注册商标及“PROSUN 保圣”组合等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及推广,全圣公司生产销售的保圣偏光太阳镜已经成为国内顶尖的知名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居榜首,经销商亦遍及全国各地及欧洲各国。2011年9月,全圣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从如皋如城镇王某个体经营的眼镜商店内购得两副标有“保圣”及“PROSUN ”标志的太阳镜,并从该店铺当场取得盖有公章的出货单1张。后经鉴定,上述商品均属假冒全圣公司商标的产品。

  全圣公司认为,王某销售假冒“保圣”太阳镜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声誉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南通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2万元。

  法院调解赔偿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销售的太阳镜与全圣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商品,且该眼镜上使用的“PROSUN”、“保圣”标志与全圣公司拥有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且未能就其所售眼镜的合法来源提供相应证据,故认定涉案眼镜系侵权商品,应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法官主持调解,王某就出售侵犯全圣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事宜向全圣公司表示歉意,并承诺今后绝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全圣公司各类损失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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