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法务

一起诉讼引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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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农科玉公司与燕禾金中心之间的玉米品种权纠纷,引出了玉米品种权背后的各种乱象,品种权维权困难重重。

胡 嫚

一起诉讼引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话题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培育的“京紫糯218”玉米新品种,2005年通过国家审定,2009年农业部授予其新品种权。后经授权,农科玉公司拥有其独家生产和经营权。图为生长成熟的“京紫糯218”玉米。
  本报记者 胡 嫚
  “这不是贼喊捉贼么!”一说起此前的玉米品种权纠纷,北京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农科玉公司)法务总监王振龙就愤怒不已。
  原来,农科玉公司是“京紫糯218”玉米种子的品种权人。2010年初,农科玉公司因认为北京燕禾金农业科技发展中心(下文简称燕禾金中心)销往甘肃的“燕禾金紫黑糯”玉米种子侵犯了其“京紫糯218”玉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于是向甘肃省兰州市农牧局进行举报。而燕禾金中心却认为自己被冤枉了,于是,2010年夏天,燕禾金中心一纸诉状将农科玉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不构成侵权。
  本来是觉得自己被人家侵权了,没想到举报之后还没一个最终结果,反过来人家还先把自己告上法庭,王振龙觉得自己满肚子委屈。
  举报侵权:却被“反咬一口”
  “‘京紫糯218’是2005年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2009年,农业部授予其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后经授权,农科玉公司拥有‘京紫糯218’独家生产和经营权。”王振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个植物新品种从申请到授权一般要经过3年时间。在田间地头培育期间、品种测试、改良、申请期间,亲本的流失难以避免。“‘京紫糯218’一经培育成功就遭到数家种子公司的侵权。”谈及此,王振龙无奈的表示,燕禾金中心的“燕禾金紫黑糯”就是其中“著名的”侵权产品。
  这次事件要追溯到2010年3月12日。当时,甘肃省兰州人苏亮向燕禾金中心购买了“燕禾金紫黑糯”产品,价额为750元,准备用于种植。农科玉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甘肃省兰州市种子管理局进行举报,称“燕禾金紫黑糯”是侵权品种。
  2010年3月19日,兰州市种子管理局对该批种子予以查获并封存。4月8日,甘肃省兰州市农牧局向燕禾金中心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称其于3月19日在检查中发现标注燕禾金中心生产的“燕禾金紫黑糯”产品,要求燕禾金中心确认是否是其所生产。4月15日,燕禾金中心回复甘肃省兰州市农牧局,称其“燕禾金紫黑糯”玉米未在甘肃省审定,该品种一直未在甘肃省销售,也未委托甘肃省内的任何销售商销售该品种,根据该局提供的材料,不能确定该局查扣的产品是该中心的“燕禾金紫黑糯”品种。
  2010年6月30日,甘肃省种子管理总站向燕禾金中心发函,称:根据农科玉公司的举报,兰州市种子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兰州货运集散中心查获了由燕禾金中心售给兰州人苏亮的“燕禾金紫黑糯”玉米种子一箱,由执法人员现场封存样品并做了询问笔录,且已取得了购种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初步确认燕禾金中心有涉嫌侵权经营行为,并向燕禾金中心下达了产品确认书,由于燕禾金中心对该产品未予确认,特对燕禾金中心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积极与品种权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将案件移送北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可按品种权许可费1倍以上5倍以下,对品种权利害关系人进行赔偿;由品种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0年7月5日,燕禾金中心回复甘肃省种子管理总站,称:燕禾金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合法经营“燕禾金紫黑糯”玉米品种,不存在任何违法侵权经营行为。燕禾金中心根本不存在与“品种权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的问题。
  燕禾金中心称:“由于农科玉公司的举报行为,甘肃省种子管理总站查扣了燕禾金中心销售的‘燕禾金紫黑糯’玉米种子一箱。农科玉公司的行为已经使燕禾金中心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于是,2010年8月,燕禾金中心将农科玉公司推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认定自己经营的“燕禾金紫黑糯”玉米种子未侵犯农科玉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一审认定:驳回原告主张
  燕禾金中心诉称,农科玉公司只是通过特定的手段在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影响了燕禾金中心的合法经营,但一直未进入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燕禾金中心的“燕禾金紫黑糯”玉米种子是经国家合法授权的品种,不构成对农科玉公司权利的侵犯,且在农科玉公司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之前原告产品已经构成了已知品种。
  据了解,2007年1月,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燕禾金中心授予《证书》,对于品种名为“燕禾金紫黑糯”的糯玉米品种审定通过,并准予在天津市做鲜食糯玉米种植,而被告没有在天津获得涉案种子的品种审定。
  在诉讼中,农科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种子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燕禾金紫黑糯”与“京紫糯218”蛋白谱带一致。燕禾金中心认可该鉴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紫糯218”系依法被授予品种权的玉米品种,燕禾金中心认可其“燕禾金紫黑糯”玉米品种与“京紫糯218”的DNA指纹图谱一致,因此,“燕禾金紫黑糯”玉米种子属于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京紫糯218”的繁殖材料。虽然燕禾金中心的“燕禾金紫黑糯”玉米品种获得了品种审定,但其获得品种审定的日期为2007年1月10日,而涉案品种权的申请日为2006年12月29日,因此,“燕禾金紫黑糯”玉米品种是在涉案品种权申请日之后通过品种审定,不构成相对于涉案品种权的已知的植物品种。
  庭审中,燕禾金中心主张其在通过品种审定前即已经开始了实验程序,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品种权申请日之前,其“燕禾金紫黑糯”属于已经推广应用的玉米品种。因此,燕禾金中心关于其“燕禾金紫黑糯”玉米品种属于“已知的植物品种”,其生产销售“燕禾金紫黑糯”玉米品种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燕禾金中心未经涉案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京紫糯218”的繁殖材料,侵犯了涉案品种权。因此,2010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了燕禾金中心要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主张。燕禾金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了上诉。
  乱象环生:玉米品种权的背后
  “‘京紫糯218’并非农科玉公司主推品种,但此次积极维权,就是为了给气焰嚣张的侵权行为一个打击。”王振龙表示,“京紫糯218”的维权比较顺利,主要是因为其已被授予新品种权。而公司的重点玉米种子“京科糯2000”却没这样幸运了。“京科糯2000”是由“白糯6”和“京糯6”两个品种杂交而来的新品种,作为亲本,虽然于2010年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但“京科糯2000”由于未被授予新品种权证书,,事实上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遭遇了大面积侵权。
  据了解,“京科糯2000”种子于2005年通过韩国国立种子管理所的审定,2006年通过了我国国家审定,是高产、稳产、抗病、优质糯玉米新品种,也是中国第一个在国外通过审定的新一代白糯玉米品种。该品种在北京市甜糯玉米区试中,亩产鲜穗1080公斤, 居玉米新品种第一位,实现了高产与优质的结合。“京科糯2000”具有鲜果穗大、不秃尖、籽粒饱满、风味好、品质优的特点,鲜果穗既可直接蒸煮食用,也可进行速冻加工鲜玉米棒和速冻鲜籽粒。它最突出的优点是鲜果穗蒸煮冷却后食用仍然绵软香甜。“京科糯2000”产量高,且稳产性好,平均亩产鲜穗达2000斤以上。正是由于看到了该品种的良好特点和市场前景,农科玉公司出资1000万元向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购买了“京科糯2000”独家开发权,具有“京科糯2000”种子的独家生产与销售权。
  正是由于“京科糯2000”的天然优势,并且能在全国大面积种植,“京科糯2000”的侵权程度也令人震惊。“我们还不能估算出侵权带来的损失,但有两个数据可以说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京科糯2000”有70%是侵权种子,只有30%的种子是农科玉公司经营的正规种子。”王振龙表示。
  据农科玉公司调查显示,2008年底,侵犯“京科糯2000”品种权的企业达到36家。由于我国新品种省级审定与国家审定相对独立,有的企业直接给“京科糯2000”换个名称就拿到其他省份审定,然后公然生产经营,有的则未经权利人许可,侵权生产经营“京科糯2000”的繁殖材料。“侵权品种瞬间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品种权人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面对各式各样的侵权,王振龙用了4个字──“乱象环生”。
  针对侵权现象,如何避免和应对?王振龙一语道破品种权维权的艰辛──取证难、保护难。由于新品种要在田间地头种植,那么,侵权品种有多少?怎么算?如果是分散种植,怎么取证?而且,当一个种子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它的育种团队、育种过程就容易被侵权分子“关注”,新品种一经培育出来就可能被盗、流失,导致好的品种刚一“问世”,就被非法品种挤占了市场。
  “所幸的是,意识到这一点的农科玉公司正在逐步完善自身的新品种保密制度,尽量降低育种到新品种审定期间的侵权风险。”王振龙表示。维权艰难:亟望完善保护机制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品种权侵权行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许可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宋敏介绍,目前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品种权侵权行为是品种套牌销售行为、套购行为以及超许可范围进行生产销售等形式。所谓的“套牌行为”是用其他品种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这种情况是品种权侵权与种子假冒行为的竞合,过去通常当做种子假冒行为予以处理。“套购行为”是指品种权人委托第三人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没有授予首次销售的权利,其他一些人直接以高价从生产者那里购买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销售。一般来说,品种权人签订许可合同时,都会限定许可的时间、数量或者销售的地域。行为人取得这样的许可后,在许可时间届满后、或者超过许可数量、或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销售到许可以外的地域范围,这些行为都是一种品种权侵权行为。实践中,很多企业通常以销售上一年度留下来的种子为借口,实际上可能从事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这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通常来说,只是超出许可时间、许可地域和许可数量的侵权行为会比较隐蔽,难以发现和追究侵权责任。
  宋敏认为,上述案件中同一个玉米品种,以不同名称进行销售,其中就有可能包含套牌销售的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各省的品种审定程序都是相互独立的,并且省的品种审定与国家品种审定以及品种权的授权程序都是独立的,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农业部已经开始考虑通过建设统一的数据平台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品种权维权也困难重重。宋敏表示,品种权侵权判定专业性强,必须依靠技术鉴定。相关的品种是否为侵权,很难借助肉眼判定,必须依靠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侵权形式多样化,侵权手段比较隐蔽,取证更加困难。2006年以前受理的案件侵权表现形式多为直接标注品种名称、无资格经营等直接侵权行为为主,目前以套牌形式的侵权行为、以及超许可范围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这两类侵权行为的取证比较困难。品种权侵权案件通常是跨区域进行,在品种人维权过程中需要协调多方力量,有的时候也会因此丧失维权良机。侵权物的处理和监控困难。国内种子公司规模不一,良莠不齐,很多种子公司都委托繁殖基地的农民进行代繁,一旦出现品种权侵权的情况下,涉案种子公司就会消声蹑迹。由于侵权物是正处于生长期农作物,如果采取对侵权物的处理来赔偿品种权人的损失,就很难防范这些侵权物成熟收获后再流入市场销售的难题。由于目前各省和国家的品种审定与品种权授权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让某些侵权人以不同的品种名称销售同一品种提供条件。这也是目前一个品种在多个地方以多个名称销售的原因。这种现象大大增加了品种权侵权的隐患。
  针对上述现象,目前农业部已经启动了多项措施加强品种权的保护。农业部正在进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使得品种权的行政保护更加适应日益增多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更为隐蔽的侵权手段;《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也正在修订中,为植物新品种复审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快捷、方便和公正的程序保障;正在制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为品种名称的规范性使用提供法律依据,并解决实践中一品多名和一名多品的问题。农业部最近还启动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以便根据中国目前的品种权保护情况和种子产业的发展情况,调整品种权的保护水平,激励中国种业的育种创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农业部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组织全国农业系统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恶意、反复侵犯他人品种权以及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据悉,农业部对“京科糯2000”的维权工作也给予了很多支持,“京科糯2000”的维权也将被视为品种权保护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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