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院公布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新浙江网5月5日电(见习记者赵小燕 实习生陈默 通讯员田舍郎)本周是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月26日是第十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院2011年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包括商标权、商业秘密、外观设计、发明专利、著作权等纠纷。其中,商标权纠纷占到了4起。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也在遭遇商标被侵权之列。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大型动漫公司,其策划制作的《火力少年王》动画片受到少年儿童的喜爱。该公司注册有“火力少年王”等多个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玩具。后原告发现在海宁地区的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多家连锁店在售的“溜溜球”玩具标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但玩具均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故原告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系列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桐乡市一品斋茶食有限公司诉沈新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桐乡市一品斋茶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斋公司)系第775249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黑麻片、酥糖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止。被告沈新峰(桐乡市高桥新峰食品厂经营者)未经一品斋公司许可,擅自在2010年11月底套用一品斋姑嫂饼包装盒上的上述注册商标的“二名女子人物图形”,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版面和菲林片,在2011年2月20日左右委托海宁市某印刷公司印刷标有“二名女子人物图形”的姑嫂饼包装盒12530只,并用上述姑嫂饼包装盒生产、销售姑嫂饼356盒,2011年3月10日被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同年7月18日,该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被查获姑嫂饼包装盒12133元及菲林片8张,罚款3320元。一品斋公司认为,沈新峰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新峰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品斋公司合法享有第77524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沈新峰将一品斋公司第7752491号注册商标“二名女子人物图形”作为姑嫂饼的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侵权。遂依法判决沈新锋赔偿一品斋公司50000元。
一审宣判后,沈新峰及一品斋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沈新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桐乡市一品斋茶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行为。该行为经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当事人未能就侵权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有权依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因侵权行为受到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就上述侵权行为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严惩制售源头,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以及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交易规则的形成。
被告人刘小勇、刘福苟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小勇、刘福苟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刘福苟提供资金,被告人刘小勇向他人批发、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音像制品,先后两次被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查获,分别在出租房内查获非法音像制品30750张、34438张,共计65188张。被告人刘小勇以每张0.5元至3.8元不等的价格进货,用于批发、销售。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刘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福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点评: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零售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中的发行行为之一,加强了对贩卖盗版音像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两名被告人是父子关系,父亲出资并管理存放的音像制品,儿子负责进货及销售,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并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作出相应判决,罚当其罪,彰显了司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权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