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万万没想到》节目须更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图
中新网10月9日电 今日,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四川电视台因擅自使用与在先知名作品《万万没想到》同名的节目名称,并在微博中使用在先作品的微话题及海报进行宣传,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在更名前停止制作和播出《万万没想到》综艺节目,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万合天宜公司称,该公司于2013年出品了网络剧《万万没想到》,该剧以诙谐、搞笑、结局意想不到的效果获得了公众的认可和赞誉。2015年2月,四川电视台制作并推出的一档名为“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节目名称在字体、颜色等方面与万合天宜公司构成近似,结局都是人意想不到,四川电视台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法院认定四川电视台的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判决更名赔偿外,还要求其在节目更名之前,不得制作和播出涉案节目。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