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竞争

商品虚假宣传 涉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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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王新林)案由:2011年10月18日,市工商局红旗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我市人民路与劳动街交叉口的一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郑州永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飞”牌枣制品涉嫌利用标签对制作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调查,标注为枸杞字样的枣片,实际产品成分里没有枸杞,标注为野酸枣的产品里是鸡心枣。
    自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郑州永胜食品有限公司在该超市销售虚假宣传的枣制品,共计经营额为6447.6元。
    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9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1年12月,市工商局红旗分局对其生产厂家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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