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地戏"状告张艺谋案引发非遗保护之争

来源:法制日报 2012-03-08 00:31:57 阅读
  著作权法规定不明 非遗保护陷入法律真空

   “《千里走单骑》影片本身以及影片发布会都不曾表明‘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也没有在后期放映和发行阶段提及‘安顺地戏’,其错误地诠释了地方民俗文化,不仅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而且也侵犯了‘安顺地戏’作为民间文艺作品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明名称的权利,即署名权。”

  张艺谋也许不会想到,自己编剧和导演的这部以“云南面具戏”为线索的电影,竟然会将其带入一场颇具示范效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署名权之争。由于影片中所谓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贵州的“安顺地戏”,可影片中却未提及此事,引发了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影片出品人、制片人以及导演张艺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

  一场看似有些娱乐性质的诉讼,却将理论界和实务界再次推到了不得不直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境地。今日上午,一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在还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拉开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专家论证会”的序幕。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关系如何?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应该如何保护?电影创作是否应该对所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明示?

  署名权之争曝法律真空

  在《千里走单骑》影片中,以一堂名为“千里走单骑”的“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全片所反映的外景环境为云南的丽江,影片放映中有画面是演员在表演《千里走单骑》,并配有画外音:“这是中国‘云南面具戏’。”而事实上,影片中贯穿全片演出的戏剧片段都是“安顺地戏”中的剧目,表演的演员也是安顺市的“三国戏曲演出队”。影片结束后,片尾字幕的演职员中包括了“戏曲演出:贵州省安顺市詹家屯三国戏队詹学彦等8人”。

  对于《千里走单骑》影片的这样一种处理,安顺市文化局认为,影片没有在任何场合为所谓的“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侵犯了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的署名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一方提出了两点强有力的理由,一是“电影是艺术创作,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均为虚构,不能对号入座”。二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了解,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将“安顺地戏”列为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6年6月,国务院将“安顺地戏”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对其进行保护到底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不明致操作困难

  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介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持续了几十年,但是至今都没有能够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保护体系,一是以韩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以“文化财产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公法的保护;而另一种途径,则以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为代表,直接以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是这一做法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据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6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对于著作权法的这条规定,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都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还不够。“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刘春田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作品并不相同,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变幻载体,而不同的载体可能构成不同的作品,但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并不会因载体不同而不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明德也认为,如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话,那单独再写这样一条其实根本就没有必要,因为其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并没有什么不同,仍然完全无法体现对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利益的保护。

  针对这一问题,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工作的国家版权局法规处处长高思透露,就著作权法第六条保护对象的问题,他们曾向立法部门进行过询问,得到的答案是,立法原意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仍未作出规定。对此,高思坦陈,著作权法的如此规定在实践中确实造成了很多的混乱。

  私法保护局限多并不可取

  抛开著作权法规定不明确的现状不谈,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是否应该由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私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来进行保护?学界的观点普遍认为,私法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确应该是著作权法、私法保护的东西,但是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是另外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认为,一方面,如果以私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必然要明确所谓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权利行使的方式等很多方面的内容,其结果很可能是阻碍了文学艺术多样性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在保护的内容和方式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本身不能忽视对于利益的分配。例如,取材于中国古代传说的《花木兰》被美国人拍成电影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上映,获得巨额利润。但是作为该作品内容起源地的中国,却无法获得任何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顺德还提出,如果以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话,这类民间文学艺术本身都源远流长,且不断的发展变化,至少从时间上就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时限,难以再用著作权进行保护。在《千里走单骑》一案中,“安顺地戏”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是对于类似“安顺地戏”的唱段这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还是应该可以用著作权法进行规范。

  电影创作能否张冠李戴

  《千里走单骑》中对于“安顺地戏”的使用,是否侵犯了“安顺地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是否应该在影片中进行明示?专家们对此的认识并不一致。

  “艺术创作就是张冠李戴。”刘春田的观点立场鲜明,他认为,张艺谋的影片就是艺术创作,而艺术创作本身就是虚构的,不能用实践来对号入座,更不能面对现实生活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将导致此类官司没完没了,“这样的保护,无异于无中生有”。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胜利也提出,艺术经常要把很多东西浓缩在某个点上,但是浓缩后的故事不一定是真实的,“故事就是个故事,千万不要在实践中对号入座”,创作者只不过是要通过故事表达一种美的东西。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保护要给学术留下空间,例如影片中涉及戏的出处,就留给研究戏曲史的艺术家们去争论,去讨论。

  李明德认为,《千里走单骑》之所以要张冠李戴,完全是出于电影拍摄的需要。如果电影的内容就是真实记载“安顺地戏”,不署名肯定是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电影拍摄的需要,找到了几个演员来表演,服务于电影的拍摄,且已经为表演者署了名,就不再涉及侵权的问题。从这个层面来讲,“法官就是法官,不要去作艺术的评断”。

  但是王兵并不同意上述专家的观点,他提出,电影中给表演者署名,这只是表演者的权利,并不能代表影片中运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激励民间文学艺术提供者的积极性考虑,相关作品中也应该对其进行明示,同时在利益上给与照顾。

  李顺德也认为,《千里走单骑》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通过这一案例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电影中运用的民间文学作品应该如何使用。但是,电影作为一种创作的作品,虽然其相关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对于其中可能产生混淆的,涉及他人利益的内容,还是应该标识清楚。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非遗维权第一案原告安顺文化局坚称上诉讨说法
下一篇:非遗保护第一案“感情债”也可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