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4.21"制售盗版光盘案 首例侵犯著作权罪终判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2-04-29 22:04:08 阅读

  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邓纯东表示,今年广西“扫黄打非”将封堵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列为重中之重。广西新闻网记者 陶媛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4月27日讯(记者 陶媛)据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有关统计显示,2011年广西共取缔或关闭出版物市场(摊点)873个、非法网站54家,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制品1653515件,查处各类制黄贩黄、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案件216件。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邓纯东在2012年广西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南宁“4.21”制售盗版光盘案5名被告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表明广西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的坚定态度和重大决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据介绍,广西南宁“4.21”制售盗版光盘案是广西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制售盗版光盘案例。2011年11月14日、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4.21”制售盗版光盘案苏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林某某、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4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当即表示服判,1起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二审也及时审结并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4.21”制售盗版光盘案的办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在法律适用方面,是以非法经营罪还是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是办理此案的一个难点)。检察、审判机关经过认真研究、正确适用法律,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判决。

  同时,广西2011年以来除了办结南宁“4.21”制售盗版光盘案,来宾“9.01”批销图书盗版图书案两大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重点挂牌督办的案件外,还查办了柳州市“2.23”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桂林市“12.08”利用互联网销售传销非法出版物案、桂林市“1.22”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案、南宁市隆安县“8.08”批销非法出版物案、柳州市鹿寨县“4.01”销售淫秽音像制品案、玉林市“4.21”销售非法出版物案等案件。

  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邓纯东表示,今年广西“扫黄打非”将封堵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列为重中之重,重点查堵攻击我国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的非法出版物以及反动宣传品;全面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和不良信息;大力查处侵权盗版出版物和网上侵权盗版行为;是严厉整治非法报刊、非法网络报刊和非法报刊网站;持续严打传销类非法出版物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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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扫黄打非”大案要案

  1.南宁市“4.21”制售盗版光盘案。4月21日,自治区“扫黄打非”办联合公安、文化部门对南宁市民族商场等21家复印、仓储、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店铺展开执法检查,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6人,查获盗版音像制品近40万张,淫秽色情光盘2000多张,涉案金额达1200多万元。该案涉案人员多,办案难度大,审判时间长(2011年4月21日采取专项行动,2011年11月18日案件一审判决),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为2011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之一,作为全国典型要案进行推广。广西“扫黄打非”办公室被国家人社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

  2.来宾市“9.01”图书批销盗版图书案。9月1日,来宾市来华路北七巷28号、31号两处非法出版物存放及销售窝点,被当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违禁出版物共1200多件,总计156303册,其中标明价格的121394册,码洋250余万元,无价格的34909册,总价值300万余元,涉及57家出版单位。该案嫌犯匡代贵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将此案列入挂牌重点督办案件。

  3.柳州市“2.23”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查扣盗版音像制品10534套20303张,淫秽音像制品764套1271张,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钟某。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主犯钟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4.桂林市“12.08”利用互联网销售传销非法出版物案。查获非法经营的涉及传销内容的出版物52个品种,总价200余万元。判处主犯彭某某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主犯杨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5.桂林市“1.22”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案,查获正在销售非法音像制品4418张,判处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6.南宁市隆安县“8.08”批销非法出版物案,查缴“六合彩”类非法出版物265种,8787余册,判处主犯卢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7.柳州市鹿寨县“4.01”销售淫秽音像制品案,查获淫秽光盘174张,主犯池某某被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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