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今:电商平台主观无过错可适用避风港免责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2-03-14 10:58:47 阅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今在日前举行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家研讨会”上表示,避风港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过错是避风港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必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而在是否有过错的认定上,则应当视其经营模式和注意义务来定。”

  张今认为,经营模式决定了平台商在网上交易中的参与行为和控制能力,直接影响注意义务的高低和责任归属。对于淘宝这样的平台商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提供者,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已经对平台商家具备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功能,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反过来说,如果“按照平台规则履行了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可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避风港原则最早用于网上著作权保护,目的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快捷、自由,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就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按规定断开或删除相关侵权链接后,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原则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则尚无明文规定。

  目前,在电商知识产权方面走得较前的淘宝网等平台,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个基本完整体系。数据显示,2011年,淘宝网共删除侵权商品链接达6320万条,处罚侵权行为的会员70.2万人次。其中,接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侵权链接870余万条,通过淘宝网日常监管机制删除超过5400万条。

  张今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极为相似,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吸收了避风港的原则,适用于网络上所有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避风港原则是网络环境下平台服务提供者、权利人、消费者的一个有效规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不过,张今也强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只提到通知,未提及著作权相关条例中设计的合格通知、被通知的审查、反通知等规则,在实际中存在被权利人滥用的危险。“应该针对36条,对避风港原则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法规进行具体细化。”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副总裁俞思瑛称,实践中确实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况,一些权利人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行限制自由竞争和垄断市场价格之实,此类通知大概占到近一半。她介绍,淘宝网因此在维权流程中增加了卖家质证的环节,以免知识产权被滥用,误伤商品来源正规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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