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家拿7万元轿车当奖品 构成不当竞争受处罚

来源:万家热线 2012-03-15 22:54:24 阅读
近日,合肥一商家将一辆价值7.48万元的轿车作为奖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有奖销售是指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近日,合肥一商家将一辆价值7.48万元的轿车作为奖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奖品超过五千遭处罚

合肥一商家拿7万元轿车当奖品 构成非法竞争受处罚
商家设置奖品超5000元 构成不当竞争受处罚(资料图)

        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起相关案件。合肥某公司设置奖项特等奖一名为价值7.48万元的和悦车一辆永久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但被执行人却拒不履行,合肥市工商局遂向庐阳区法院审请强制执行。

        庐阳法院执行局在收到该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收到法律文书后,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利益,且当场终止了有奖销售,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十分不服。

         承办潘法官耐心地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劝说,面对当事人的不解,分析其行为可能对市场经济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存在,并告知如拒不履行将带来的法律后果。

        该公司负责人考虑到一系列利害关系后,理清了思绪,心悦诚服,及时将执行款转至我院账户,该案在短期内顺利履行完毕。

【案例分析】

        有奖销售本是一种促销手段,却如同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可以起到正方面作用,能提高经营者的销售额、促进销售、有让利于消费者的积极作用。

         但如果滥用,那么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一是会破坏价值规律和市场有序竞争机制,引发竞争者间的恶性竞争,会扰乱健康的市场机制和秩序,扭曲了正常的交易关系。二是恶性竞争会导致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出现,比如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将赠品的费用算入主商品的成本中以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欺诈。因此可以看出,有奖销售诱发的不正当竞争表面上是价格竞争,但最终会导致整个市场健康发展坏境被破坏,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张芊 郭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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