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黑鸭”同现江城不当竞争惹侵权纠纷 合法注册企业缘何被判傍名牌

来源:法制日报 2012-02-19 22:45:13 阅读
如今,在湖北省武汉市的街头,已经难觅兴隆一时的“汉味周黑鸭”的踪影了。这些出售鸭脖等卤制品的经营店,已于2011年悄然变身为“汉味黑鸭”。一个“周”字的去除,背后却是一场曲折的诉讼。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徐丹丹
 


 

  如今,在湖北省武汉市的街头,已经难觅兴隆一时的“汉味周黑鸭”的踪影了。这些出售鸭脖等卤制品的经营店,已于2011年悄然变身为“汉味黑鸭”。一个“周”字的去除,背后却是一场曲折的诉讼。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周黑鸭”状告“汉味周黑鸭”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详情。此案承办法官接受《法制日报》独家专访,解析汉味周黑鸭公司作为一家合法注册企业,缘何被判定为“傍名牌”。

  “周黑鸭”起诉“汉味周黑鸭”

  2006年,一批以经营卤制品加工的“周黑鸭”专卖店出现在武汉大街小巷,作为商品经营标识的卷发小男孩形象招人喜爱。这些专卖店都是由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世纪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

  因周黑鸭公司生产的鸭脖等卤味比较符合湖北人的口味,几年间专卖店数量迅速上升。2008年10月,公司被武汉市工商局授予“诚信维权示范单位”。

  随着名气的扩大,“周黑鸭”开始被仿冒。2009年以来,湖北省各地工商部门相继查处了一批假冒、仿冒“周黑鸭”品牌商品的案件。

  在持续打假的同时,周黑鸭公司也陆续将其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品包装、装潢设计样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并相继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2009年年底,武汉街头出现了“汉味周黑鸭”的专卖店。这些专卖店拥有合法的工商注册手续,并办有营业执照,这让周黑鸭公司借助行政力量打假陷入困境。

  据了解,“汉味周黑鸭”专卖店,多是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许加盟店。汉味周黑鸭公司于2009年3月经湖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最初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2009年12月底,该公司申请增加以上两项内容。

  周黑鸭公司认为,汉味周黑鸭公司涉嫌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并有恶意竞争的市场行为,遂于2010年6月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味周黑鸭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经审理,武汉市中院于201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汉味周黑鸭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周黑鸭”字号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等,并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汉味周黑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4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如今,江城街头的“汉味周黑鸭”店面均已改名为“汉味黑鸭”,店面招牌上的直发小男孩图案也换成了小女孩模样。

  合法注册并非侵权“挡箭牌”

  武汉中院披露,在庭审过程中,汉味周黑鸭公司曾提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且规范使用,并不构成对周黑鸭公司企业名称的侵权。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工商部门核准被告企业名称行为的程序合法,但并不代表被告实际经营行为合法。特别是本案涉及企业名称冲突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行政核准的企业名称不能直接作为被告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依据。”此案一审审判长傅剑清说。

  据了解,我国对企业名称及商标的行政审核实行分级分区域审核程序,这就导致了相同商号与企业名称在不同地域和行业中同时被核准使用的情况。

  “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审核实行各省、市分离审核的程序,这就给商号与企业名称冲突留下了制度存续空间,也给一些意欲‘傍名牌’的人提供了路径。”傅剑清说。

  据了解,“周黑鸭”公司的企业字号是经武汉市工商局核准使用的。之后,湖北省工商局又核准了“汉味周黑鸭”企业字号,客观上造成两者同时在武汉市使用的情形。

  武汉中院在审理中查明,汉味周黑鸭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卤制品的零售,而是在注册成功7个月后,将主营范围变更增加了“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从而与周黑鸭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格局。同时,在2009年12月进行经营范围变更之前,汉味周黑鸭公司就已经与武汉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实际实施了委托加工并销售“汉味周黑鸭”卤制品的行为。

  “依据以上两方面的事实,我们合议庭认定,汉味周黑鸭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傅剑清说,判定“傍名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是,侵权者是否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通过“特许经营”傍名牌

  傅剑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案还反映出通过特许加盟经营方式实施“傍名牌”行为的新趋势,“就我所了解,目前国内尚未看到有类似的判例”。

  实际上,武汉街头曾经出现的“汉味周黑鸭”专卖店基本上是加盟商,而非由汉味周黑鸭公司自行开办的。2009年12月起,汉味周黑鸭公司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汉味周黑鸭”加盟广告对外招商,授权他人使用“汉味周黑鸭”字号,开办个体经营或者分公司经营店。

  为了吸引他人加盟,汉味周黑鸭公司对外宣称其是“唯一正规工商注册公司,做技术转让和‘周黑鸭’加盟招商独其一家”,并将4个虚假的名优证书牌匾照片公示于招商网站上。

  “汉味周黑鸭的这些行为,直到最终司法判决确认其属虚假信息才被禁止。此前,该公司均未对外公布其真实的经营信息文件。”傅剑清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规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不强制、不具体以及违法责任弱化所导致,这也是“特许经营”类傍名牌等不良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但这些法规没有规定详细的披露规则以及足够威慑性的违法责任,特别是对欺诈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不明,导致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实践中,由于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完整或有虚假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容易将其误认为正宗的名牌而错误加盟,进而会侵害消费者利益。”傅剑清说。

  “可以用列举方式要求特许人必须披露基本身份及企业登记信息、财务经营信息、特许经营资源信息、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商誉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特许企业的主要资产、特许体系的构成及运营现状等。”傅剑清说,此外,还要严格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规定以商业欺诈追究刑责。

  ■案意点击

  以“特许经营类”的方式傍名牌,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样的企业并不少见。要防止“特许经营类”傍名牌行为,除去通过立法对特许经营者设定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定详尽的信息披露规则外,还应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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